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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经开区公安局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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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全局各部门及民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杜绝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局总支部研究,特制定本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经开区公安机关内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安警务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有关重大犯罪。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党总支部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组织协调,政工部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党员、民警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部门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防范于未然,要采取专项预防、部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形式开展预防工作。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

六、建立经开区公安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一)建立法制宣传机制,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各部门要在党总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

   (二)建立警示教育机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法制警示教育。通过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职工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七、全局各部门和民警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一)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贿赂,贪污、挪用公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赃款赃物、涉案物品和无主物品;

   (二)不得借招收、录用辅警之机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行政执法、依法办案;

   (四)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不得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决定财务收支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

   (六)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不得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已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执法民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环节监督制约;

   (三)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出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六)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九、要将警务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予以公开,让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警务公开包括:

    (一)国家对警察的管理制度:如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方面包括: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方面包括: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治安处罚、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四)警务工作纪律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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