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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经开区公安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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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公安局干警的从政行为,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过问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采取各种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部门执法办案。

    二、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通过干扰执法办案、插手行政审批、干预人事安排等手段谋取私利。

    三、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分管部门或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移动电话充值卡等,以及安排的旅游、度假、探亲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五、不准在各类会议上发放礼品、纪念品,安排旅游观光活动;各类会议实行自助餐,不宴请。

    六、不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报销油料费、维修费。

    七、不准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请上级纪检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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