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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三次无证驾驶,结果……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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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开车≠能开车

总有部分人

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

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这样的行为已经

严重威胁到自身和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堆龙德庆区公安局

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月24日

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古荣中队

在辖区开展日常路检路查工作时

发现一辆蓝色货车行驶轨迹异常

行迹十分可疑

随后,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该车

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

然而,驾驶人神色慌张、言辞闪烁

始终无法提供有效驾驶证


通过现场核查,民警确认

该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

该驾驶人竟然是“老熟人”了

此前,他已经两次因无证驾驶被处罚

加上此次,已是第三次……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可是该男子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律红线

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男子作出

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

无证驾驶犹如“移动炸弹”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更严重威胁他人和自身的

生命财产安全

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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