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200、记9分......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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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12时许,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调度中心民警通过日常视频巡视时发现两辆机动车违法停车,并故意将牌照遮挡。发现这一情况后,城东大队立即安排警力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联系车辆所有人。

面对民警的询问及出示的视频巡线系统记录的清晰违法画面,两辆违停车辆驾驶员于某及张某承认因担心临时停车被电子监控抓拍,心存侥幸遮挡了号牌。民警当场严肃指出,“故意遮挡号牌,不仅会让交通违法行为难以追溯,更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导致逃逸车辆无法查找,埋下重重安全隐患!”
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于某及张某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9分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拉萨公安提醒
机动车号牌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
驾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遮挡号牌
广大驾驶人
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