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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狗许可

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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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动物申请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相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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