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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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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性。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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