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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

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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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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