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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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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2010月2月3日)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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