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治安业务 / 治安业务预约、办理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治安管理支队

浏览量:

打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4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