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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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