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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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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唏嘘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三十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 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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