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治安业务 / 治安业务预约、办理

对跨县区举办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治安管理支队

浏览量: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经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