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开征集涉疫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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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系列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区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公开征集群众对涉疫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举报范围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疫情病原体的;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二)以防控疫情的名义实施诈骗的(如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名义,或假借机票退改签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等行为)。
(三)造假、售假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等)。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如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等,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五)非法经营的(如囤积居奇、哄抬口罩等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非法狩猎的(如非法狩猎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七)寻衅滋事的(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
(八)妨害公务的(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的)。
(九)盗窃、抢夺、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
(十)借疫情实施的其它犯罪活动。
二、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和相关企业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于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发现以上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110,或公安厅举报电话0891-6312915。